第一条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学校为其颁发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参见《郑州财经学院学士学位管理规定》),学校为其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其中有一门及以上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未达到毕业要求,但不属于留级范围的,取消毕业资格,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因未达到毕业要求而未取得毕业资格的应届毕业生,可跟随下一届毕业生参加毕业补考。课程全部通过后可获得毕业资格,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申请毕业资格再次考核的机会只有一次,逾期未申请毕业资格考核或考核仍不及格的,按结业处理。 按结业处理的学生再次考入我校,原来所修课程的考核成绩,经新录取专业所在学院认定后继续有效。 第三条凡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学年的退学学生,学校为其颁发肄业证书并保留学业成绩;在校学习时间不满一年的学生、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为其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书。 第四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公告证书无效,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未取得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五条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且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为其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办理相关手续并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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