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 发〔2021〕32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 〔2019〕37号)、《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等5部门印发〈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科〔2021〕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激发学校科研创新活力,促进科研事业发展,更好服务地方和企业,规范横向科研经费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横向科研经费,是指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的项目经费,包括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业、研究机构和高校等委托与协作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科研项目经费,以及除纵向科研经费之外的其他非财政拨款经费。涉及学校与企事业单位共建实验室、工程中心等科研平台所签订的科研合作合同的到款,可按横向科研经费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横向科研项目,是指未列入各级政府部门科研规划,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民间团体、个人等委托或合作研究,经费由委托方或合作方提供并签署横向科研合同的科研项目。本办法所称横向科研合同是指本校师生员工作为科研项目负责人,以郑州财经学院为一方当事人,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设立、变更、终止科研工作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合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学校各二级学院(教学部)、科研机构、其他非独立法人部门(以下统称为“二级部门”)。
第五条 以郑州财经学院名义取得的各类横向科研经费,均应作为学校收入全额汇入学校银行账户,统一集中管理。每个横向科研项目须单独建户立账,单独核算,并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权限
第六条 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原则。学校作为横向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 对横向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承担法人责任。
第七条 科研处、财务处、资产处、实训中心、审计处、纪委、二级部门等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明确职责和权限,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建立健全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共同做好科研经费管理、服务和使用工作。
(一)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和合同的管理,核定科研经费的项目类型,审核科研外协费的拨付,跟踪合同经费到位、拨付情况;审核并下达经费拨款单,核实拨款单中合作单位、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合同认证号及认证金额以及到款、外协经费、管理费与科研绩效提取比例等要素的准确性;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和技术收入的核定;督促项目负责人做好项目检查、结题和归档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同科研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并审核经费预算;负责科研项目核算,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以及有关法规和校内政策使用经费;根据科研处下达的经费拨款单办理经费立项、入账、外拨;协助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决算及结题验收。
(三)资产处、实训中心。负责制定学校科研设备、仪器、软件等采购管理规定,并对项目经费中的设备采购进行审核,落实相关科研设备、仪器、软件等的日常管理。
(四)审计处、纪委。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和监督,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规范要求,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符合项目委托方的约定要求。
(五)二级部门。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相关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督促预算执行。
(六)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管理制度和经费管理要求及预算合法、合规、合理使用经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所承担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负责人”) 是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根据合同约定和项目内容据实编制预算和决算,依据合同约定自主安排经费支出, 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结项与结账手续,并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检查,确保项目顺利完成。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承担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在合同订立、变更及履行过程中给学校造成损失的,须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章 立项和入账管理
第十条 横向科研经费按横向科研项目实行专项管理。横向科研合同是学校和项目委托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和确认。项目负责人应依据项目合同和进度督促项目委托方将横向科研经费及时拨付到学校专门账户。
第十一条 签订横向科研合同必须以真实科研业务为依据,项目负责人对横向科研合同中委托(合作)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任何人不得利用横向科研合同和横向科研经费到款不当套取配套资金与奖励,一经发现套取资金等作假行为,学校将追责、取消科研项目立项、追回相关配套资金、奖励和相应支出。
第十二条 首批经费到达学校账户后,项目负责人应凭合同原件、经费到账信息等资料,到科研处办理立项手续,科研处在审核有关资料后,到财务处办理经费入账手续,财务处为每个项目建立专用财务账户。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后续经费到达学校账户后,项目负责人应凭经费到账信息等资料通知科研处为其办理经费入账手续,后续经费按要求拨入该项目专用财务账户。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横向科研经费支出实行预算制管理。项目合同中附有经费预算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实施校内预算管理。横向科研经费预算按“项目负责人编制并申报、科研处审核、财务处复核”的程序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须根据横向科研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项目经费预算。财务处和科研处共同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预算。
第十六条 横向科研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科目:
(一)业务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业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
(二)劳务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学生(包含本科生、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劳务费由项目负责人依据有关人员在项目实施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等因素合理确定。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
(三)设备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的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设备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
(四)代购费。指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由学校代表项目委托方采购仪器设备、货物、服务和工程所发生的费用。代购费预算额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70%。
(五)外协费。指在项目合同中约定的、项目实施中发生的,除项目受托方以外的第三方(单位或者个人)承担项目任务或部分研发工作而需要支付的测试、化验、加工费以外的经费。外协费预算额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总金额(扣除设备费、代购费)的50%。
(六)技术交流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按标准支付的业务招待、工作餐费等费用。技术交流费预算额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总金额(扣除设备费、代购费、外协费)的20%。
(七)其他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业务相关支出,包括车辆维持费(燃料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交通费、车辆租赁费、中介服务费、场地使用费、业务培训费、办公用品费、邮寄费、标书购置费、项目审计费、研究生培养费等。其他业务费预算额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总金额(扣除设备费、代购费、外协费)的30%。
(八)资源使用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办公发生的水、电消耗费用,及占用学校办公场地与试验场地、学校仪器设备折旧等发生的学校资源使用综合费用。依据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学校资源的不同情况,资源使用费预算额可按照不超过合同总金额(扣除设备费、代购费、外协费)的3%列支。
(九) 管理费。指学校为支持项目实施而发生的综合管理支出,管理费按到账经费的3%提取,由科研处掌握使用。
(十)绩效费。指项目实施中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绩效所安排的人员支出。绩效费预算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扣除设备费、代购费、外协费)的50%,在确保项目能够顺利完成的前提下使用。
(十一)税费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支出。符合税收政策免征要求的税款,全部返还至项目负责人的横向科研发展经费。
第十七条 横向科研经费预算一经核准,应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预算调整申请表,经科研处审核、主管校长审批后方可执行。如项目合同中有支出预算约定,需经委托方同意方可进行调整。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横向科研经费的每笔支出须凭真实合法票据,首先由项目负责人审签,并按支出科目和管理权限完成审批。科研经费使用须符合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不得开支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不得用于捐款、赞助、投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不得为个人牟取私利、损坏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如有违反,将迫究相关人员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等支出,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从横向科研经费中支出燃油费在预算额度内据实报销,单日单次报销金额不超过1千元。车辆租赁费在预算额度内据实报销。形成闭环的过桥过路费、停车费在预算额度内据实报销。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与外单位签订委托实验、加工、测试、原材料采购、设备购置、图书出版、修缮科研用房等业务合同时,由项目负责人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二级部门负责人审核,再到科研处复核,并按程序报销。
第二十二条 对于横向科研项目委托实验、加工、测试、购置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费用:一次性支出低于1万元(不含1万元)的,不需附采购合同,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后直接报销;一次性支出在1-5万元之间(不含5万元)的,附双方已签字盖章的采购合同原件,由项目负责人申请,经二级部门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签批后,报主管校长审批;一次性支出在5-10万元之间(不含10万元)的,附采购询价表、采购合同原件,由项目负责人申请,经二级部门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审核后,报主管校长签批、校长审批、理事长批准;一次性支出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申请,二级部门同意后,相关职能部门组织采购论证,校纪委参加,并给出明确论证意见,并附采购询价表、经费支出论证报告、采购合同原件,经主管校长签批、校长审批、校长办公会同意后,由理事长批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在涉及社会调查、访谈等活动中支付给调查、访谈对象个人的数据采集费,或直接面向个人或偏远地区获得样本的采集费和从个人手中购买农副产品等特殊材料支付的材料费,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按照“按需开支、据实报销”原则,项目负责人在确保真实性前提下,可凭收款人出具的收据、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等资料,按财务处要求据实报销。
第二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以学校名义签订的代购仪器设备、货物、服务和工程合同,由科研处审核后,可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不再走学校固定资产采购流程。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凭项目合同,到科研处和财务处办理代购合同审核及签订手续。代购合同中约定的仪器设备、货物、服务和工程的名称、品牌、技术要求、数量及供应商等信息,须与项目合同(含项目补充协议)中的相应信息一致。项目负责人凭以学校名义签订的代购合同和发票办理代购费报账手续。
第二十六条 外协费应在项目合同中明确约定,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额度、支付方式、第三方名称、开户银行和账户等条款办理。支付外协费时,项目负责人须提交项目合同、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外协合同、外协方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经科研处和财务处审批后方可办理。
委托校内单位进行检测化验、加工等产生的费用,须提供委托协议(应包含测试加工内容、品名和单价等信息)和测试加工结果报告等,由项目负责人审签后交财务处进行内部结算。
第二十七条 技术交流费,在预算额度内由科研处负责审批,据实报销。
第二十八条 属于中介机构促成的横向科研项目,须以学校名义签订中介服务合同或在项目合同中明确约定中介事项。
第二十九条 绩效费的发放对象包括所有参与项目研究的校内教职工,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工作成效和项目组成员贡献确定。项目负责人凭绩效支出申请表经科研处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绩效费支取手续。项目结项之前,原则上按不超过到账总经费(扣除设备费、代购费、外协费)30%的比例支取绩效费,结项之后按不超过到账总经费(扣除设备费、代购费、外协费)80% 的比例支取绩效费,剩余部分作为后续项目预研和发展费用。
第三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应缴纳税费的项目,其税费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应税金额按照经费到账金额确认并在开具税务发票时预缴。因项目经费未到账而发生的税费由项目负责人垫付。
第三十一条 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技术开发类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到科研处办理相关手续后,交至财务处办理合同免税备案,备案成功后即免征增值税。
第三十二条 使用横向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及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除合同约定产权归属的应从其约定,此外一律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以此谋取私利。
第三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不得开支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费用,不得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发票套取科研经费,不得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不得虚报冒领劳务费,不得擅自调整外协经费,不得将科研经费转移、转拨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第六章 结账管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完成交付后,均应在委托方开出项目结项证明1个月内到科研处办理项目结项手续。项目负责人应在结项后,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办理项目结算手续。有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财年结账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有应付未付账款的,须全部处理完毕,并由财务处核定项目结余经费。
第三十五条 项目结余经费可作为项目负责人所在科研团队发展研究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管理,在本办法规定的费用范围内统筹用于后续科研等工作。
第七章 项目认定
第三十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认定是指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扣除代购费和外协费,下同)达到一定数量后,该项目的重要性相当于某一级别的纵向科研项目,用于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的考核、评估、职称评审等,激励措施按本办法执行,经费和项目不得重复计算和认定。
第三十七条 自然科学类横向科研项目认定执行以下标准:单个项目到账总经费300万元及以上(可累计至项目结项时,下同)认定为获得一项国家级重点项目;单个项目到账经费200-300万元的(含200万元),认定为获得一项国家级面上项目;单个项目到账经费150-200万元的(含150万元),认定为获得一项省部级重大项目;单个项目到账经费100-150万元(含100万元),认定为获得一项省部级重点项目,单个项目到账经费60-100万元(含60万元)一般项目;单个项目到账经费40-60万元的(含40万元),认定为获得一项厅级重大项目;单个项目到账经费30-40万元的(含30万元),认定为获得一项厅级重点项目;单个项目到账经费20-30万元的(含20万元),认定为获得一项厅级一般项目。
第三十八条 社会科学类横向科研项目认定执行以下标准:单个项目到账总经费150万元及以上的,认定为获得一项国家级重大项目;单个项目到账经费100-150万元的(含100万元),认定为获得一项国家级重点项目;单个项目到账经费80-100万元的(含80万元),认定为获得一项国家级一般项目;单个项目到账经费50-80万元的(含50万元),认定为获得一项省部级重点项目;单个项目到账经费30-50万元的(含30万元),认定为获得一项省部级一般项目;单个项目到账经费20-30万元的(含20万元),认定为获得一项厅级重大项目;单个项目到账经费15-20万元的(含15万元),认定为获得一项厅级重点项目;单个项目到账经费10-15万元的(含10万元),认定为获得一项厅级一般项目。
第八章 激励措施
第三十九条 单个项目年入校科研经费20万元及以上(扣除代购费、外协费、合作单位合作费)的自然科学类横向科研项目、入校科研经费10万元及以上(扣除代购费、外协费、合作单位合作费)的社会科学类横向科研项目,根据项目经费到达学校账户时间,按实际金额的20% 给予配套激励。
单个项目年入校科研经费20万元(不含)以下(扣除代购 费、外协费、合作单位合作费)的自然科学类横向科研项目、入校科研经费10万元(不含)以下(扣除代购费、外协费、合作单位合作费)的社会科学类横向科研项目,学校不予配套激励。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管理部门如有新规定出台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财务处负责相关条款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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