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 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调整,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二、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进行了调整,纳税人申报17%、11%的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写说明增加了内容。 三、本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二、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4号) 一、对申报进口监管方式为1500(租赁不满一年)、1523(租赁贸易)、9800(租赁征税)的租赁飞机(税则品目:8802),海关停止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租赁飞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组织实施。 二、租赁服务境内购买方代扣代缴增值税事宜,统一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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